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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案摘要

  隨著人工智慧(AI)技術快速發展並日益成熟,世界各國紛紛將AI技術應用於公共治理,包括行政自動化決策(Automated Decision-Making, ADM)系統。然而,AI技術之研發與運作高度仰賴大量資料訓練與推論,若資料帶有偏誤,可能侵害隱私、加劇社會不平等,甚至衍生歧視性決策風險;其黑箱特性亦使運作流程缺乏透明度與可解釋性,致受影響者難以察覺或提出有效申訴與救濟。國際間如社會福利、稅務及移民政策導入AI技術所引發之爭議案例,已顯示公部門若未事先建立風險評估框架、責任歸屬機制與監督制度,AI技術反可能侵蝕民主治理基礎並削弱社會信任。我國近年雖以臺灣AI行動計畫2.0、人工智慧基本法及《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》、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等政策工具逐步建構治理藍圖,惟現行行政程序法主要規制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,公部門廣泛導入AI為基礎ADM系統所衍生之責任,是否能完全套用現行法制,仍待進一步釐清。
  本研究依學者提出之ADM自動化程度光譜(A-F型)為基礎,釐清隨自動化程度提升,公務人員之行為責任、課責與法律責任三層結構逐漸由個人移轉至機關與制度層面,產生責任錯位現象:AI雖實質影響決策,責任形式仍歸屬人類,但人類實際控制能力卻持續下降,責任並未消失,而是轉化為導入前之評估、運作中之監督,以及異常發生時之持續介入。透過荷蘭DUO、美國COMPAS、波蘭Syriusz、澳洲Robodebt等國際爭議案例分析,發現實質風險可能來自「人類未實質介入」(半自動化情境)或「制度責任未前移」(全自動化情境)。
  進一步比較歐盟、美國、澳洲、加拿大四種治理模式,歸納出「不允許AI卸責、強化人類監督與可解釋性、治理重心由技術治理走向責任治理」之共同趨勢。同時,本研究就機關已採行之AI個案進行深度訪談並蒐集實務意見,作為檢視比較法經驗能否適用於我國行政體系之依據,並反饋至後續制度設計建議。
  基於上述發現,本研究提出「評估制度與責任連結」之混合模式,包括ADM生命週期責任控管架構與影響層級分類檢核表建議。對公部門AI應用提出八項建議:建立前置影響評估制度、明確人類監督制度化規範、責任與查核清單連結、強化透明度與可爭執性(Contestability)、建立事後監督與究責機制、推動AI互動告知義務、自動化決策說明請求權及申訴救濟機制、提升公務人員AI素養,與自動化決策與責任治理檢核表。
  研究亦主張應將基本權利影響評估(FRIA)與演算法影響評估(AIA)併用,FRIA聚焦於避免因侵害基本權利而生之違憲或違法責任,AIA則聚焦於避免因系統缺陷未受管控而生之行政與民事責任,二者並用方能兼顧合憲性審查與風險治理需求,建立可課責、可追溯之完整責任治理體系。

研究方法

  為探究AI導入機關可能引發的責任議題、制度配套措施的需求,本研究將結合法制面向與實務觀點,採取分階段、跨方法的研究設計。研究將以國際經驗為起點,輔以實務訪談與領域專家意見,逐步建構適用於我國的分析框架與政策建議,使成果兼具理論深度與操作可行性。

一、文獻分析:

  蒐集整理主要國家或國際組織關於政府機關應用AI的法律規範與政策文件,聚焦於從AI的生命週期(設計、開發、部署、運用、監督),檢視有助於機關或人員責任(liability、responsibility、accountability)減緩的制度設計或作法。

二、深度訪談:

  本研究團隊將彙整具代表性之國際案例作為半結構式訪談素材,擬邀請具 AI 應用實務經驗、公共治理、法律與風險管理等領域之專家學者,以及實際參與 AI 推動之政府機關,進行深入訪談。藉此探討機關或人員於 AI 應用過程中可能遭遇之責任情境、責任類型與歸屬問題,並蒐集受訪者對於可行之責任減緩機制與治理工具的建議,以作為制度設計的重要參考依據。

三、焦點座談:

  預計邀請機關、及對數位治理、AI技術與法律之領域專家學者進行座談,針對於AI生命週期各類型責任與責任分配的合理性、現有法制的缺口,以及可能減緩責任的制度建議與可行性進行深入討論,並為後續政策建議提供實務支撐。

研究結果

一、個案研析建議

(一)政府機關以穩健步伐採用人工智慧

  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轄下各機關均積極思辨引入AI的可能性,惟實際採用仍參照科技、組織以及環境等影響因素,以穩健態度逐步應用該科技,以極大化效益並盡可能降低風險。

(二)決策過程為「人在迴圈中」模式

   各機關應用AI後,決策過程多以「人在迴圈中(human in the loop)」的方式進行。此模式仍以人類為決策主體,AI僅扮演輔助角色,最終決策做成仍需由公務人員覆核,方能進行後續程序,行政機關認為該方式最能夠確保決策品質,同時,人機互動的各項記錄亦予以留存,作為後續決策過程與模型校正的參考,此類可追蹤性的制度設計亦可協助各類法律與行政責任之釐清。

(三)課責機制設定與行政流程進行整合

   各機關引入AI後,課責機制的設計仍配合現行行政管考流程。基於前述「人在迴圈中」的決策模式,既然公務人員對於各項AI輔助的決策進行確認,若該決策有誤,其就須承擔行政與法律責任,不過,目前亦有行政機關以各類認證或是指引規範的方式,減輕官僚的責任,若公務人員已善盡其義務,遵守各項指引與使用機關認證後的產品,就不應對其課以責任,另外,若AI系統能夠主動揭露各項決策建議的風險,亦可讓公務人員掌握決策資訊,若最終仍有錯誤,對其究責則較為合理。

二、政策建議

(一)以可解釋性提升公務人員掌握之決策資訊

   目前官僚使用AI面臨之困境,多半在於對於該科技的決策邏輯、決策建議的效益與風險以及整體決策過程資訊的理解不足,致使其以AI輔助決策時,需承擔高度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,亦實質限縮其決策權,無法針對AI的建議進行修正或是推翻,而各機關現今仍以公務人員作為課責的主要對象,導致官僚承擔過多義務,卻不具有足夠的決策權力,致使權責不甚相符。但若是未來AI能夠主動說明決策邏輯、各種選項的可能風險與效益以及整體決策過程的細節,將可協助公務人員掌握決策資訊,提升其決策權,進而做出符合其專業判斷的決策,即便最終發生錯誤,官僚承擔相應責任時,亦不生權責不符之疑慮。

(二)建立內部人工智慧系統核可機制

   各機關內部或可透過專責單位或是委員會等方式,針對相關AI系統進行評估與檢測,並訂立使用指引,以減輕上開系統產生非預期負面結果的可能性。

三、法律與配套機制建議

(一)AI-based ADM生命週期責任控管

   本研析建議,ADM系統之責任控管不應僅於系統上線後始予檢視,而應貫穿系統採用之全生命週期,依序區分為決定採用、採購設計、部署測試、運作監督與更新評估五個階段,各階段分別對應不同之控管重點。

(二)AI-based ADM責任治理建議

   基於上述研析發現,本研析就我國AI-Based ADM責任治理之制度設計方向,提出以下八項建議(含檢核表),以資呼應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9條之規範要求。

(三)時程規劃

   1、短期:研提影響評估制度(AIA+FRIA)

   2、中長期:試行影響評估制度與基本權利影響評估(AIA+FRIA)

   3、另須納入觀察:Agentic AI之治理挑戰

附加檔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