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政府推動AI為基礎的創新應用機制:兼論法規的落地與調適
研究方法
為探究AI導入機關可能引發的責任議題、制度配套措施的需求,本研究將結合法制面向與實務觀點,採取分階段、跨方法的研究設計。研究將以國際經驗為起點,輔以實務訪談與領域專家意見,逐步建構適用於我國的分析框架與政策建議,使成果兼具理論深度與操作可行性。
一、文獻分析:
蒐集整理主要國家或國際組織關於政府機關應用AI的法律規範與政策文件,聚焦於從AI的生命週期(設計、開發、部署、運用、監督),檢視有助於機關或人員責任(liability、responsibility、accountability)減緩的制度設計或作法。
二、深度訪談:
本研究團隊將彙整具代表性之國際案例作為半結構式訪談素材,擬邀請具 AI 應用實務經驗、公共治理、法律與風險管理等領域之專家學者,以及實際參與 AI 推動之政府機關,進行深入訪談。藉此探討機關或人員於 AI 應用過程中可能遭遇之責任情境、責任類型與歸屬問題,並蒐集受訪者對於可行之責任減緩機制與治理工具的建議,以作為制度設計的重要參考依據。
三、焦點座談:
預計邀請機關、及對數位治理、AI技術與法律之領域專家學者進行座談,針對於AI生命週期各類型責任與責任分配的合理性、現有法制的缺口,以及可能減緩責任的制度建議與可行性進行深入討論,並為後續政策建議提供實務支撐。
研究結果
一、個案研析建議
(一)政府機關以穩健步伐採用人工智慧
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轄下各機關均積極思辨引入AI的可能性,惟實際採用仍參照科技、組織以及環境等影響因素,以穩健態度逐步應用該科技,以極大化效益並盡可能降低風險。
(二)決策過程為「人在迴圈中」模式
各機關應用AI後,決策過程多以「人在迴圈中(human in the loop)」的方式進行。此模式仍以人類為決策主體,AI僅扮演輔助角色,最終決策做成仍需由公務人員覆核,方能進行後續程序,行政機關認為該方式最能夠確保決策品質,同時,人機互動的各項記錄亦予以留存,作為後續決策過程與模型校正的參考,此類可追蹤性的制度設計亦可協助各類法律與行政責任之釐清。
(三)課責機制設定與行政流程進行整合
各機關引入AI後,課責機制的設計仍配合現行行政管考流程。基於前述「人在迴圈中」的決策模式,既然公務人員對於各項AI輔助的決策進行確認,若該決策有誤,其就須承擔行政與法律責任,不過,目前亦有行政機關以各類認證或是指引規範的方式,減輕官僚的責任,若公務人員已善盡其義務,遵守各項指引與使用機關認證後的產品,就不應對其課以責任,另外,若AI系統能夠主動揭露各項決策建議的風險,亦可讓公務人員掌握決策資訊,若最終仍有錯誤,對其究責則較為合理。
二、政策建議
(一)以可解釋性提升公務人員掌握之決策資訊
目前官僚使用AI面臨之困境,多半在於對於該科技的決策邏輯、決策建議的效益與風險以及整體決策過程資訊的理解不足,致使其以AI輔助決策時,需承擔高度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,亦實質限縮其決策權,無法針對AI的建議進行修正或是推翻,而各機關現今仍以公務人員作為課責的主要對象,導致官僚承擔過多義務,卻不具有足夠的決策權力,致使權責不甚相符。但若是未來AI能夠主動說明決策邏輯、各種選項的可能風險與效益以及整體決策過程的細節,將可協助公務人員掌握決策資訊,提升其決策權,進而做出符合其專業判斷的決策,即便最終發生錯誤,官僚承擔相應責任時,亦不生權責不符之疑慮。
(二)建立內部人工智慧系統核可機制
各機關內部或可透過專責單位或是委員會等方式,針對相關AI系統進行評估與檢測,並訂立使用指引,以減輕上開系統產生非預期負面結果的可能性。
三、法律與配套機制建議
(一)AI-based ADM生命週期責任控管
本研析建議,ADM系統之責任控管不應僅於系統上線後始予檢視,而應貫穿系統採用之全生命週期,依序區分為決定採用、採購設計、部署測試、運作監督與更新評估五個階段,各階段分別對應不同之控管重點。
(二)AI-based ADM責任治理建議
基於上述研析發現,本研析就我國AI-Based ADM責任治理之制度設計方向,提出以下八項建議(含檢核表),以資呼應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9條之規範要求。
(三)時程規劃
1、短期:研提影響評估制度(AIA+FRIA)
2、中長期:試行影響評估制度與基本權利影響評估(AIA+FRIA)
3、另須納入觀察:Agentic AI之治理挑戰